维度女性网·乐活

产妇被同意顺产 胎儿肩难产(2)

编辑:vdo 2013-10-12 14:33

判决

医院有过错赔3.7万元

法院通过审查证据,认定医院是明显的过错。理由是,阿莲既然多次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护人员本应充分了解孕情,却未能足够重视阿莲的巨胎儿,也没做好细致的风险告知,而后要家属按要求签字了事。

医患纠纷发生后,又未在医患双方见证下封存好病历档案,导致权威性受质疑,鉴定不能进行。因此,今年3月,法院判医院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7万元;因孩子未进行伤残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后,双方都没上诉。

这催产素也滴了,宫口也开了,人都躺在产床了,突然又跑出个医生喊说肚子太大,不该顺产!果然,八斤多的胎儿在自然分娩中,因肩难产臂神经受伤,右手不能活动。

法官说案

医院应举证无过错才能免责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广州中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分别为797、988、1437,2012年仅半年就已经过千。医疗纠纷案量攀升,又因专业性较强,办理难度大。此案主审法官陈丽红说道:“其中,产科纠纷尤为复杂。”医院时常会遭遇篡改病历证据的指责,而家属常因“签署知情同意书”而无话可说。责任过错,究竟如何认定的?陈法官解释,医院应举证无过错,否则即使有患者签署的同意书,也不能免责。

1 若无过错,医院应进行有力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患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结果,核心证据往往是病历资料,但因医疗机构单方监管病历,掌握更多医疗信息,病历的真实性常常难以保证、难以印证。审理此类案件,要求对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细致分析。

本案,医院未在双方见证下将病历档案进行封存,其中有一份的病历续上“胎儿过大,分娩过程中易发生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表示理解”,材料显得不可靠,无怪乎医院被指责篡造记录,致使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医院失去了无过错的证据。

病历资料证据效力弱化情况下,“家属已知风险、强要顺产”的说辞无法得到证实。综合其他证言与事实,医院本应知道阿莲胎儿较大,却没有取最佳的接生方案,可认定有明显过错。

2 患者签同意书,医院违规仍要担责

“即使患者‘知情’,签署同意书,医院也有责任风险。”法官认为。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晓、理解自己或家属的病种、病情、医疗风险等,并对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

但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知情同意权转化成实有权利往往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只能唯医生马首是瞻、唯医嘱是从,根本就没有知晓和选择的权利,医患侵权往往就是这样发生。如本案,阿莲依照医嘱,屡次签下“了解病情、要求阴道分娩”等字样,最后成为医院免责理由。

医生是专业人员,患者就医就是为了寻求专业帮助,医生有义务为患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仅仅说明患者已经知情,而且同意医方的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医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即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只要这个过错可以认定,即使没有医疗鉴定,一样可以判赔。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