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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之星被罚款 承认对出售奔驰存质量问题有隐瞒

编辑:songxiaofan 2019-05-27 12:27

近两日,有关奔驰汽车的负面新闻有点多的让人目不暇接啊!此前报道,4月9日,W女士因新买的奔驰车发动机漏油且经销商拒退换,爬上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陈列的奔驰车引擎盖哭诉维权,引发全国关注。近日, 记者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西安利之星被罚款,承认对出售奔驰存质量问题有隐瞒!

备受关注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案调查结果出炉。5月27日, 记者从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该局通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一百万元罚款。

通报称,关于当事人W女士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一百万元,收缴国库。

同时,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4月9日,W女士因新买的奔驰车发动机漏油且经销商拒退换,爬上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陈列的奔驰车引擎盖哭诉维权,引发全国关注。

4月16日晚,在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W女士与分别从北京、香港赶来的两位奔驰高管进行数小时会谈后达成和解。西安利之星承诺为W女士更换同款同色新车。

5月23日,W女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新车还未交付,正在走流程。

W女士表示,当初“坐引擎盖哭诉维权”是迫不得已的冲动之举,视频令她感到难堪,也给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我的信息被"人肉"被公开,也受到一些谣言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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